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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4737号原告: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2号楼B座1519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建,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锦龙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骏豪,职务不详。原告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正元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