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成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某某、被上诉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对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婚生子高某宸由上诉人抚养,承担债务2950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自孩子2014年9月24日出生后,一直抚养孩子,被上诉人不管不问,在孩子生病期间,全靠上诉人借款给孩子看病,被上诉人和其家人分文未支付。二、婚生子高某宸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妥,应当判决上诉人抚养。1、本案起诉时,高某宸才两岁多,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孩子较小的情况应该由上诉人抚养。2、被上诉人没有起诉离婚之前,没有管过孩子,孩子生病期间不给予治疗曾把孩子抛弃医院,因此被上诉人不适合抚养子女。三、债务认定错误。上诉人在给孩子看病时,曾借父亲和姐姐9500元,被上诉人认可,说已经还了但没有提供归还的证据。在给孩子交保险和自己看病时从上诉人姑姑处借2万元,有借据,有证人出庭,完全可以印证,一审驳回,明显不妥。高某辩称,孩子由其抚养,债务只承认3500元,上诉人第一次起诉主张9500元的债务,再次起诉的时候变为25000元,答辩人不认可。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儿子高某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生于一子,取名高某宸,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婚初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便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8月,被告再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告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因家庭生活支出,在被告父亲成孟林处借款3500元,现尚欠2500元未归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已结婚数年,且生育一子,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并未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基础,亦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且被告成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依法应予准许。因孩子高某宸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且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客观情况,故由原告高某抚养孩子为宜,并由被告成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2500元,应当依法分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二、孩子高某宸随原告高某生活。被告成某某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三、夫妻共同债务2500元,由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某各承担15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某起诉离婚,上诉人成某某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正确。上诉人成某某提出由其抚养婚生子高某宸的请求,因2016年8月上诉人离家后孩子一直在被上诉人家中抚养,且孩子已满两周岁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均可,为了孩子身心健康,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一审判决婚生子高某宸由被上诉人高某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成某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29500元应由被上诉人高某共同分担,经审查,成某某主张看病形成的20000元债务,因欠条书写的时间与住院病历的时间不符,且没有缴费凭证相互印证看病花费,故对其主张20000元债务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的另外9500元仅有口头陈述,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一审仅对被上诉人高某认可的2500元债务予以判决正确。综上所述,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成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鱼小强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