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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霍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168号原告:霍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郑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衡水市景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霍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亦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具体联系方式或者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原告明确称无法提供,不申请公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