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广利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利,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利,男,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负责人:石茂志。徐广利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广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己歇业,其债务众多,资产在银行贷款设置了抵押,并被多个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资产处置需集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的资产统一处置后再执行该案,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醇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