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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清梅与吴青山、黄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清梅,吴青山,黄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407号原告:廖清梅,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升,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青山,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萍,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清梅与被告吴青山、黄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廖清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清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清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清梅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