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小粉,女,彝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上诉人李小粉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小粉上诉称:一、昆明铁路公安处对犯罪分子不作出立案是属包庇犯罪分子,属行政不作为;二、一审裁定认定该案是刑事立案事项,不属于行政范围,一审法院属行政不作为而乱作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判令昆明铁路公安处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对邓凯等10余犯罪嫌疑人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察,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