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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2038张文龙与张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张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038号之一原告:张文龙,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波,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龙与被告张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文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晓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张文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晓波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保全费125元,合计160元(张文龙已预交),由张文龙负担。上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