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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新乐与侯佳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乐,侯佳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50号原告:杨新乐,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侯佳岐,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杨新乐与被告侯佳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新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新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