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兴文与向天华、蹇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文,蹇传伦,向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622号原告:刘兴文,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蹇传伦,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向天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兴文与被告蹇传伦、向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兴文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兴文负担。审 判 员 左庆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阳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