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与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541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经营者:鲁华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瑞,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钟陵路。法定代表人:李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诉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承担。审 判 长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周毅洪人民陪审员 李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