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吴涛、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德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程德全,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涛,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程德全,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1段122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06031786-X。法定代表人:赵溪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程德全、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程德全、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