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傅锐、黄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傅锐,黄立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24号原告:李秀玲,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陈建东,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立芳,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秀玲与被告傅锐、黄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秀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秀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秀玲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洪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代理审判员 田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路英代书 记员 薛志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