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章招弟与戴履冰、刘日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招弟,戴履冰,刘日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275号原告(反诉被告):章招弟,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戴履冰,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日第,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章招弟与被告戴履冰、刘日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