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晓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刘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经营者:张金彪,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刘晓芳,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晓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以(2016)川0104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晓芳支付欠款542000元、违约金542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费5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查封了刘晓芳的房屋,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张金彪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2017年10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晓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晓芳先进支付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10万元,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刘晓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金彪装饰材料经营部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