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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民催6号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00870X。负责人:段兴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依,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彤,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职工。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称申请人取得涉案承兑汇票后,在邮寄途中遗失。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显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2218778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3日,付款行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出票人为滨州盛福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州永优工贸有限公司。出票人滨州盛福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给收款人滨州永优工贸有限公司,滨州永优工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淄博市周村金周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周物资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钢铁集团闽源钢铁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闽源钢铁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科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科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华融煤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融煤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琛瑞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琛瑞能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枣庄宏发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宏发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枣庄市泰圣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泰圣建材有限公司贴现给了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通知支付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停止支付,并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2218778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3日,出票人为滨州盛福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州永优工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婷婷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