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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淑莲诉被告邹雪龙、第三人邹雪辉、邹雪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莲,邹雪龙,邹雪辉,邹雪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45-2号原告曾淑莲,女,192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邹雪龙,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邹雪辉,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邹雪其,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63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该项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邹雪龙名下翠园公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款319367元的冻结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昺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