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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宇与重庆和盛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重庆和盛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403号原告:陈宇,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和盛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1幢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0421059。法定代表人:孙定碧,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重庆和盛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