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润江、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江,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江,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城区榕花大街1898号。法定代表人:谷文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民终1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47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相当于32471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