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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与张为山、李庆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张为山,李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张为山被执行人:李庆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为山、李庆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四套房产网拍后二拍依旧留拍,故此联系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为山、李庆凤名下所有的XXXXXXXXXX共四套房产,作价共计273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建抵偿本金200000元、利息15000元、评估费7000元、诉讼费3670元以及执行费2900元,另合并执行(2016)鲁1329执1548号案件本金10839元、利息780元、诉讼费164元以及执行费62元,两案合计共251215元。XXXXXXXXXX四套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建。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