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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艾优芳与舒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优芳,舒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737号原告:艾优芳,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舒皓,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艾优芳与被告舒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艾优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舒皓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舒皓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舒皓向艾优芳立据借款45000元。现舒皓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舒皓非出示45000元借条的舒皓,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优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