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兴瑞、吕浩与罗孝东、范红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兴瑞,罗孝东,范红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339号原告:史兴瑞,女,汉族,1980年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原告:吕浩,男,汉族,1977年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孝东,男,汉族,1973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鸿梁,贺丽(实习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红杰,男,汉族,1990年生,云南省楚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红,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史兴瑞、吕浩诉被告罗孝东、范红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史兴瑞、吕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孝东、范红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兴瑞、吕浩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孝东、范红杰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兴瑞、吕浩撤回对被告罗孝东、范红杰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兴瑞、吕浩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25元实际应收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原告史兴瑞、吕浩。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