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稳、张艳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张稳,张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稳,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艳灵,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张稳、张艳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稳、张艳灵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