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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苗苗与张洪义、高永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苗苗,张洪义,高永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462号原告:侯苗苗,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现住河北。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洪义,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高永连,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负责人:杨少楠,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侯苗苗与被告张洪义、高永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侯苗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苗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苗苗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