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裴红玉、左文红等与王爱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玉,左文红,王爱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967号原告:裴红玉,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原告:左文红,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叶,侯马市张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枝,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举,侯马市路东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红玉、左文红诉被告王爱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红玉、左文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红玉、左文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红玉、左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裴红玉、左文红负担。审判长 郭李平人民陪审员郝红萍人民陪审员苏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吉怡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