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李关富,玉光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73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景德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君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负责人:杨文勇,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琼,女,汉族,住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敏,男,汉族,住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李关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梁县,现住景洪市。原审被告:玉光叫,女,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景洪市。李关富、玉光叫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遥,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及原审被告李关富、玉光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徐艺华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