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村店信用社、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村店信用社,王玉海,刘瑞峰,杨术田,杨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村店信用社。负责人:张永军,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玉海。被执行人:刘瑞峰。被执行人:杨术田。被执行人:杨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村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玉海、刘瑞峰、杨术田、杨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09)武民二初字第45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武民二字第4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