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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润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160号被执行人:张润平,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已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润平罚金一案中。查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了死刑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刑一复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明军审判员  常国强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