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470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长城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孙丽,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系公司职员。被告:王立娟,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