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燕与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628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燕,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6874994H法定代表人:陈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燕与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燕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燕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8.62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19.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燕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开银审 判 员 幸雅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