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兰焕与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焕,岳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401号原告兰焕,女,回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岳秋霞,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焕诉被告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焕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焕撤回对被告岳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兰焕负担。审判长 李兴立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翟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