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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兰焕与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焕,岳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401号原告兰焕,女,回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岳秋霞,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焕诉被告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焕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焕撤回对被告岳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兰焕负担。审判长  李兴立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翟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