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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谢光勤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谢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址:个旧市建设路137号。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施春,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光勤,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金平县。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谢光勤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云2501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5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75元,由被执行人谢光勤交纳(已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