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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连宝与黄小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宝,黄小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878号原告赵连宝,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可可,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赵连宝之子。被告黄小协,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宝与被告黄小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宝及委托代理人赵可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宝负担。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