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全忠与宋光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3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全忠与被执行人宋光石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光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全忠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赁费6636元及返还租赁房屋,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光石与申请执行人宁全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偿还6636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全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宋光石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