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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萍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向邦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萍,向帮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5887号原告:冯萍,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春,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帮艮,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09-113号海托大厦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7481265L。负责人:李忠,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钟胤,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江,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萍与被告向帮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春,被告向帮艮,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钟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责任主体1、事故经过:2016年12月31日,向帮艮驾驶渝XX**号小型客车,与熊长平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冯萍受伤。2、向帮艮驾驶渝XX**号小型客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二、事故责任1、交警认定,向帮艮全责,熊长平和冯萍无责。三、损失范围1、住院21天。2、医疗费37351.38元。其中,大地保险公司支付25000元。3、第一次鉴定意见:冯萍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左右或以实际治疗费为准,瘢痕整形费4000元左右。4、大地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对冯萍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冯萍申请对修补牙齿费用补充鉴定。第二次鉴定意见:冯萍不构成伤残等级,冯萍重新安装烤瓷牙修补、固定治疗费用预估9479元。5、第一次鉴定费2100元冯萍垫付。第二次鉴定费2600元,冯萍垫付了1600元,大地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元。6、冯萍从事农产品商贸经营活动。四、冯萍诉讼请求:1、医疗费9531.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3、护理费2100元;4、误工费26040元;5、后续治疗费6000元;6、瘢痕整形费4000元;7、鉴定费3700元;8、补牙费9680元;9、交通费500元。对原告损失范围,本院评判如下:被告向帮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向帮艮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100万,故先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向帮艮赔偿。对原告冯萍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37351.38元。按医保比例扣除医疗费总额的20%即7470.28元由向帮艮赔偿,其余部分由大地保险公司赔偿。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护理费2100。4、误工费,原告2016年12月31日住院12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在休息期间又于2017年1月16日住院至2017年1月25日,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冯萍因交通事故误工的时间一共86天。冯萍从事农产品商贸经营活动,参照行业标准40601元/年,其日工资为111元。故冯萍误工损失为9546元(111元/天×86天)。5、后续治疗费6000元,6、瘢痕整形费4000元,7、补牙费9479元,三项有鉴定依据,本院予以确认。8、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9、鉴定费,因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费应由冯萍自行承担。鉴定费一共4700元,冯萍承担1700元。综上,冯萍损失为72726.38元。由被告向帮艮赔偿7470.28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65256.10元。因向帮艮垫付3000元,故向帮艮最终赔付4470.28元。因大地保险公司垫付26000元,故大地保险公司最终支付39256.1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帮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萍4470.28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萍39256.10元。三、驳回原告冯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原告负担167元,被告向帮艮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宏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