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健、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张强,黄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吴健,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黄建忠,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健与被执行人张强、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强、黄建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吴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