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宇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宇龙,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兴隆寺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经查询对其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62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