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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小明、杨小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明,杨小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8日,住阆中市双龙镇马鞍山村*组*号,现住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俊,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6日,住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华阳南湖国际社区。法定代表人:聂财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圣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亮,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公路管理局,住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李本权,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彦霖,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小明因与被上诉人高金国、四川圣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公路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小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杨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世蓉审 判 员 江春虹审 判 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庞雨鸿书 记 员 杜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