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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宁倩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倩,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205号原告李宁倩,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王国庆,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倩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李宁倩承担。审判员  文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