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甲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4日,汉族,住宁强县。被执行人邓某甲,男,生于2010年8月31日,汉族,住宁强县。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女,生于1988年3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某甲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甲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邓某甲返还申请人周某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6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