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旭光、常安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光,常安法,洪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光(又名张朝),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常安法,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洪保民,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光(又名张朝)与被执行人常安法、洪保民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