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宝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83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宾,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暂住寿光市。1997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5月21日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宾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宝宾到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窃取被害人周某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计价值人民币2196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本院(2009)寿刑初字第228号、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宝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