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耿玉芹、刘振中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玉芹,刘振中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玉芹,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尉素叶(耿玉芹之女),女,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中,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玉芹因与被上诉人刘振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中,刘振中起诉耿玉芹要求依法确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错误登记在耿玉芹名下的1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归刘振中所有,与本案刘振中的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是否一致,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请你院重审时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玉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浩审 判 员 郝 诚审 判 员 袁景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龙强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