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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克利与金寨鸿福花园粤海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利,金寨鸿福花园粤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194号原告:朱克利,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怀胜,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鸿福花园粤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50197817G(1-1)。法定代表人:杨建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克利与被告金寨鸿福花园粤海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朱克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克利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