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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24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董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