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丽娟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坤,男,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丽娟,女,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朱丽娟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被执行人朱丽娟与马某于2014年12月26日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6]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朱丽娟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529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朱丽娟,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丽娟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朱丽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6]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