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转红与被执行人刘冬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转红,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韩转红,女。被申请人:刘冬冬,男。本院在执行韩转红与刘冬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转红以被执行人刘冬冬犯合同诈骗罪正在服刑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