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6023李明新与李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新,李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023号原告:李明新,男,193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过,男,约66岁,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明新诉被告李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明新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