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劲松、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104号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劲松、李红: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劲松、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劲松、李红偿还借款本金17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劲松、李红并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