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吟与被执行人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吟,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高吟,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谢艳,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吟与被执行人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艳有财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高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