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明星、郑志强等与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星,郑志强,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村民委员会,林国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201号原告:郑明星,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志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二原告郑明星、郑志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沙鹏,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二原告郑明星、郑志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豪,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村。法定代表人:郑进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林国家,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星、郑志强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村民委员会、林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郑明星、郑志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郑明星、郑志强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星、郑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郑明星、郑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蔡宗场代理审判员 李晓琳代理审判员 倪丽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玲娥 微信公众号“”